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玉林市关于鼓励引进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
为加大引进外来投资工作力度、促进我市经济发展、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 本规定仅适用外来直接投资的、政府财政不承 担任何债务责任的外来独资、合作、合资和从玉林市辖区以外引进先进技术的单位或个人(含市内外的单位和个人,下同)。
第二条 凡为玉林市引进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产品的单位或个人,在该项目投产并实现税收后、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当年上交地方财政实得部分(城建税、教育荧附加、防洪保安费除外、下同)比上年增加部分的10%奖励给有功单位和个人,连续享受三年(计算办法,按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产品所体现新增税收)。
第三条 凡为玉林市引进资金、新办独资、合资、合作企业的单位和个人,企业投产第一年(按满周年计)实现税收的(引资所新增税收),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当年上交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10%,奖励给有功单位和个人,连续享受三年。
第四条 凡为玉林市引进外商以租赁、购买、承包、入股等形式搞活市内国有、集体企业的单位和个人,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当年上交地方财政实得部分比上年度增加部分的10%奖励给有功单位和个人,连续享受三年。
第五条 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几种奖励条件的单位或个人,其奖励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,不重复奖励。
第六条 凡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,由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,有关企业作出说明,财税部门负责审核,报市人民政府审批,奖金从同级财政中列支。
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本规定如与上级新出台约规定有抵触的、以新出台的规定为准;本规定施行前玉林市颁布的有关文件、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、一律以本规定为准。

